近日,山西省消费者协会面向社会公布一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案例,房屋买卖领域三个案例均涉及定金问题,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需留意。
认购、选房定金难退还
条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该认购协议……双方约定时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购房,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认购协议,且甲方可不另行通告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根据《民法典》规定,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后,仍需约定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不应适用定金条款,《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应当原数退还。上述定金不予返还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单方扩大解约权
条款:《房屋认购单》:认购条约“买方应于……驾临XXX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卖方不另行通告,本认购单作废,已付定金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违约方愿无条件放弃先诉抗辩权。”
点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如果出现延迟履行债务的情况,开发商应及时催告,且未能按时签订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有些不可抗力外因无法预知,在此情况下不能由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发生自动解除或作废。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约定定金和首付款,加重消费者负担
条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了购房定金为贰万元,其中约定了采取银行按揭付款/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支付首期款。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消费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约定消费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款,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在提供了定金担保后,应当先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付首期款,约定支付定金后还须支付首期款,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来源:中国消费网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