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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布!大理这些区域、住宅禁止经营民宿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2023-09-20 15:53:34来自云南省

近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旅游民宿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了旅游民宿的定义为“利用本地资源,为游客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风土民俗等提供经营性接待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旅游民宿选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大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旅游民宿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实行分区管控。

新规将于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新规实施后《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大市政规〔2021〕5号)将废止。

“三区”划定,生态红线内禁止发展民宿

禁止发展区禁止发展旅游民宿,包括:1.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2.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4.基本农田保护区;5.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限制发展区按照“绿色发展、证照齐全、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进行管控,包括:1.洱海湖区、湖滨带以外的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2.洱海生态保护缓冲区;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绿色发展区按照“绿色发展、证照齐全、品质提升”的原则进行管控,除禁止发展区、限制发展区以外的区域均为绿色发展区。

住宅经营民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办法》规定,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二)产权清晰,将住宅用于旅游民宿经营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三)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四)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五)旅游民宿经营系统实现与政府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六)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并统一纳入大理市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住宅经营民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目的在于保障业主居住质量,维护业主正当利益。

对于此前万科拾叁月违规经营民宿问题,大理市相关部门已进行了处理。经核查,万科拾叁月小区内共有39个市场主体(住户)共240套(户)住宅用房在美团、携程等网络平台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目前,“一朵云(向云端)” “铜欣维业”“如家”三家规模较大的网约房已全部下架。8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再次召集治安、法制、辖区派出所,专题研究对万科拾叁月存在的民宿、出租房、网约房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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