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内瓶装燃气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法》相关规定,禁止向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内居民配送瓶装燃气。
大理市各瓶装燃气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
随着近年来大理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理市内高层民用建筑也如雨后春笋一般一栋栋拔地而起,许多居住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市民仍使用瓶装燃气,送气人员乘坐公共电梯配送瓶装燃气给用户,一旦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不仅财物损失严重,人员伤亡更为惨重。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我局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 各瓶装燃气企业要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法》相关规定,禁止向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内居民配送瓶装燃气,同时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 各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大宣传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不能使用瓶装燃气的相关要求和危害,在日常管理环节即时排查隐患和发现隐患,确保动态情况清零;
三.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我局将联合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企业和用户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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