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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法院审结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2023-01-06 16:28:24来自云南省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大理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审查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该案是市法院审理的,也是全州法院审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基本案情

大理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某项目中,违法使用林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长沙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大理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项目违法使用林地共计7.67公顷,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价值为1362933.80元。

时间线梳理

2022年5月19日和10月26日

申请人双方进行协商分别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充协议》。

2022年11月15日

市法院立案受理双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2022年11月17日

市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询问核实事实,并对协议内容进行梳理,确认补充协议中的付款时间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承担,双方确定申请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

2022年11月18日

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协议内容需要向社会公示。市法院将该案确定的协议内容在新浪司法网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2022年11月21日

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评议。

案件结果

市法院经审查、评议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公告后没有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裁定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充协议》有效。裁定书已于2022年12月21日送达至双方当事人。

法官说法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最高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后,如何进行司法确认进行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并进行审查。

案件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理市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为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最后一道屏障。

本案是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依法通过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确认。通过司法确认形式,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进而自愿履行都有积极意义。(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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