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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主城建成区禁止活禽交易宰杀及规范禽产品经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报告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好规范性文件修订,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对《关于在主城建成区禁止活禽交易宰杀及规范禽产品经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两条意见建议,现将征求到的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
第一条意见情况
(一)意见内容。在大理主城区禁止工业饲料喂养的活禽交易、宰杀是可行的,但禁止农民散养的土鸡交易、宰杀不现实,无法挑选土鸡进行购买;许多传染病传播渠道不明,应考虑其他合理方式防范传染病。
(二)考虑情况。我局在实施范围上也考虑到了该意见建议情况,在非禁止区域可进行活禽交易,选购土鸡;针对传染病防控问题,通过实施后将有效防控人畜共患病。
一
第二条意见情况
(一)意见内容。一是《通告》涉及法律法规表述不清;二是《通告》中“结合我市实际”表述不明;三是《通告》中实施范围涉及过大,影响群众生活便利性;四是《通告》增长了活禽交易产销链,加大了日常监管难度;五是若实施《通告》,检疫将存在诸多问题;六是若实施《通告》,小菜市、马路市场、村内集市将难以监管;七是监管举报电话分工不明;八是活禽集中屠宰企业可能造成企业垄断。
(二)相关依据及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要求,实施此项工作。2.目前州内已取得《家禽集中屠宰厂》4家,我市已具备实施家禽集中屠宰的条件和供应能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取得《家禽集中屠宰厂》配备官方兽医,对家禽集中屠宰场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依法检疫。检疫不收费用,不会因此提高市民生活成本。发改部门将指导《家禽集中屠宰厂》合理定价,并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不会存在坐地起价等情况发生。3.《通告》(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执行区域为“主城建成区”,非区域内均可进行活禽交易,不影响选购土鸡。4.本《通告》(征求意见稿)实施区域为我市主城建成区,此区域内不涉及小菜市、马路市场。在《通告》实施后,我市将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实施区域内所有市场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后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环保等多个部门按职能职责履职监管,能够保障监管正常开展。5.接到举报电话后,会根据部门职责对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处理、回复。
三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经研究,以上两条意见有一定价值,我们在下步制定实施方案中会将制定相应的措施,但鉴于第一个意见与《关于在主城建成区禁止活禽交易宰杀及规范禽产品经营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具体内容,不予采纳。第二条意见中关于“实施范围”予已采纳,将进一步分析研究后,对《通告》实施范围作修改明确。
再次感谢社会公众对于我局工作的大大力支持。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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