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3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实施意见》重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没有需求和需求不大的城市不盲目发展租赁住房
云南省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全省不简单下指标、分任务,要以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为重点,对于没有需求和需求不大的城市,不能盲目发展。
要采取改造、改建、新建、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住房和就业地点要匹配,实现职住平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
闲置旅馆、厂房允许改建为保障房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中提出不少支持政策。
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于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加强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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