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大理州城乡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现大理州内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和“一站式”结算。
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大理州城乡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现大理州内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和“一站式”结算。
医疗救助属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的第三重保障,是社会救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托底保障功能。通过实现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将大幅度提高我州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限度惠及贫困群众,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根据该《意见》,一是增加救助对象范围,增加两类救助对象,即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重病患者、纳入动态监测预警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符合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是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范围,由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再延伸至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三是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根据分类救助原则,按照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并提高门诊、住院救助限额;四是增设特殊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政策,用于开展“一事一议”工作;五是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设立调配资金,专项用于平衡各县市因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的支出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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