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近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官网截图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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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经过推荐、评审和公示等程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445家单位为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各保护单位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其中
大理州2家保护单位上榜
↓↓↓
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云南省)
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
需要什么条件?
入选后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一起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云南发布、大理发布、加油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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