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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云南省开展省级试点工作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21-09-22 10:16

[摘要] 近日,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试点工作,先行试点启动、建设、运营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性项目。

我省积极总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建设、标准规范管理流程等方面经验,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试点工作,先行试点启动、建设、运营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示范性项目。

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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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申报范围

(一)省级试点企业及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成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企业、拟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存量闲置房屋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业园区管委会、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投融资机构等均可申报为试点企业及单位。

(二)省级试点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的土地支持政策条件、项目选址和户型面积要求等的项目均可申报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由经确定的试点企业及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试点申报流程

(一)申报省级试点企业及单位

1.拟在本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及单位,可向州(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定。

2.拟在不同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及单位,可直接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近年财务报表、企业征信报告等。

(二)申报省级试点项目

拟申报的试点项目,填写《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试点项目情况表》,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初审、州(市)审查后,由省级专家组审定后,确定省级试点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

(一)省级试点项目要在申报年内启动,可优先列入下一年度国家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获得国家及省在资金补助、土地政策、金融支持等方面的倾斜扶持。

(二)省级试点项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试点工作专班,建立试点工作机制,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通过试点,在试点项目的认定书出具、土地支持、项目审批、税费减免、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租金定价、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积极构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项目建设、运营的制度和流程,同时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承租、运营等各参与方的信用评价体系。

(三)申报首批(2021年)省级试点企业及单位的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至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认定为省级试点的企业及单位,自收到认定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省级试点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报至各县(市、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试点企业和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按月报送省级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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