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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租情况调整准入条件!《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大理房天下  作者:张超  2021-07-29 10:07

[摘要] 日前,住建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日前,住建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根据出租情况调整准入条件!《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公示

此前,大理市就已经拟定了《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有想法快来提!大理市公租房物业管理2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稳定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

7月26日,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其中以下几条新增、修改建议被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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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情况(部分)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人民政府、经开区、海开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所在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所在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建议修改为:“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予以采纳。

NO.2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应当在项目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建议修改为:“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予以采纳。

NO.3 新增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双方约定明确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建议新增:“企业投资建设且拥有 100%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企业可自行经营管理或委托运营单位管理,并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此条建议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NO.4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议修改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销售时,购房人应当按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因目前,公租房先租后售的政策已暂停执行。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建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等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单位自行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NO.5 新增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申请廉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大理市本年度工资收入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发改会同市住建、民政、统计、人社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建议新增“市人民政府、 经开区、海开委可以根据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情况调整准入条件,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率低于80%的,应当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提高公租房使用率”。此条部分采纳。改为:“市人民政府、经开区、海开委可以根据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情况调整准入条件,提高公租房的使用率”。

NO.6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并办理交房入住的相关手续。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当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申请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合同期限为3年”, 修改为1—3 年。因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此条部分采纳, 修改为“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

NO.7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到3个月的, 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及时交纳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到 3 个月的”,建议将“累计达到 3 个月”删除。予以采纳。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建议修改为;“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结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如有)”。此条建议部分采纳,修改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

NO.8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或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建议修改为:“承租人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前办理完毕租赁合同续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建议修改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承租人应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如有)”此条意见部分采纳。

NO.9 合并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租金收入主要用途:偿还借款本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维护管理费、业务费、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租金收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租金收入主要用途:” 建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此条与第四十五条建议合并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其收支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维护管理费、业务费、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等。租金收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0 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人民政府、经开区、海开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所在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所在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建议修改为:“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予以采纳。

国家的新政策明确了新市民和青年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鼓励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上,实现“职住平衡”。从《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能清晰看到大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具体行动。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合理调整调整准入条件,都将在引导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注:文章部分资料内容来源大理市人民政府网站,本站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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