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央视《新闻1+1》栏目再一次关注了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问题,并提出责问:人脸识别、个人信息,法律的边界在哪里?
昨日,央视《新闻1+1》栏目再一次关注了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问题,并提出责问:人脸识别、个人信息,法律的边界在哪里?
小编也留意到,多地近日开始对人脸识别等信息安全问题出手了:
应南京市住房保障局与房产局通知,南京市多家售楼处已在11月底拆除人脸识别系统,是国内首例;
有媒体透露,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部分新开楼盘和续销楼盘项目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售楼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天津市于12月1日向社会公布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其中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通过继续查阅资料发现,北京、杭州、兰州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就业主个人信息保护有明文规定,虽然没有具体到指纹、人脸数据等生物信息的强制收集问题,但从整体趋势来看,进行正式立法也只是时间问题。
把人脸识别和信息安全问题再度推上风口浪尖的,是此前热传的“戴头盔买房”视频,视频中一名男子为躲避售楼部人脸识别系统,戴着摩托车头盔看房。评论区里随即就网友表示,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主要是“用于分类顾客,并与购房优惠挂钩”。
在天津市明确立法之前,曾有消费者找到媒体反映,称自己本由中介带到某新房售楼处买房,售楼处却告知人脸识别系统识别到与该名消费者相似人员曾经独自来过售楼处看房,判定其为售楼处自访客户,非中介渠道客户,无法享受相关优惠。这名消费者认为,售楼处未经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识别获取人脸信息,涉嫌违法,也损害其购房利益。
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并于10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实施。其中将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列入到个人敏感信息当中,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进行了明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提到,自然人的姓名、生物识别信息等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将收集行为列为处理个人信息的一种,要求收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遵循四个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今年10月首次亮相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则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即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5%的额度甚至超过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最严”的欧盟。
由此看来,对人脸识别和个人信息的规范,不是无法可依,关键还是执行的问题。
光明日报时评《看房要被人脸识别?必须说不》中提到——
人脸识别凸显科技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我们需要运用好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法治手段,正确处理效益与安全、权利与责任、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兴利除弊,防患于未然,让“刷脸”因有法而无忧。为此,有关部门应对售楼单位等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各地也应尽快处置类似情况,不可法不责众。
小编认为,人脸识别系统的滥用是资本逐利和监管缺失共同导致的结果,售楼处设立人脸识别甄别顾客,不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还有信息泄露风险,信息泄露直接增加了个人财产受损的可能。企业和个人都有享受现代科技的权利,强制拆除识别设备或许不是解决矛盾的方式,立法保护信息不被泄露、不被非法利用,加强监管,才是消费者的共同呼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