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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号公告】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药厂98户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20-04-28 09:46

[摘要] 关于大理市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理市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实施城市发展战略,改善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大理市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大理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理市下关镇龙尾关片区安置房建设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兴光巷、西至云南水电十四局大理管理处、北至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围墙,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四号公告】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药厂98户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规模:共征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1.5万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大理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120484。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龙尾关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电话:2120299。

(四)被征收人: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的98户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为止。

四、协议签订期限:补偿协议签订的期限为2年,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电话

为确保本棚改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棚改政策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的相关部门对举报、投诉予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监督部门的电话如下: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2120484

中共大理市纪委监委 电话:2320769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2123781

大理市财政局 电话:2282106

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2125993

大理市审计局 电话:2122349

七、房屋征收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号公告】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市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药厂98户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

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实施城市发展战略,改善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大理市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龙尾关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

(三)被征收人:下关镇龙尾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的98户被征收人。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方案的批复》(大市政办批〔2017〕74号)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下关老城区2017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市发改投资〔2017〕54号)

(三)市规划局《关于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下关老城区2017年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市国土局《关于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下关老城区2017年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说明》

(五)市环保局《关于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下关老城区2017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市环审〔2017〕001号)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人民北路、南至兴光巷、西至云南水电十四局大理管理处、北至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围墙,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规模:共征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 1.5万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

按照大理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房地产权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产权单位、私有产权户)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三方签字认定。经三方认定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之一,实测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产权人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龙尾关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对被征收人问卷(投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

(一)私有住宅产权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一次性领取被征房屋补偿款。

1.对被征收人的住宅产权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私有住宅产权调换

1.私有住宅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产权调换过程中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互相找补,其它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持商业产权证的产权户

1.持商业产权证的产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商业产权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持商业产权证的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产权调换过程中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部分,按市场开盘价找补。

3.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构筑物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单位产权户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对房屋产权证内生产、办公、仓库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产权单位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并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单位产权户的货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剩余年限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承租人的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审批的“住改非”房屋执行住宅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八、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补助

1.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补助:电视200元/户;电话100元/户;宽带100元/户。

2.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的,持有效证件,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3.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给予补助。私有住宅及商铺产权户的搬迁费按1000元/户的标准计算;对产权单位的搬家补助费1500元/户。

4.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过渡期临时安置给予补助。私有住宅产权户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实测建筑面积达不到住房保障标准55㎡的按55㎡计算);商铺产权户停产停业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50-200元/月·㎡计算(具体按商铺区位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商铺产权户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费计发从交房之日起至收到接房通知后次月止。

(二)奖励标准

1.私有住宅产权户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套内建筑面积20%的补偿费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奖励;产权调换后达不到55m2的,补足55m2(实测建筑面积达不到住房保障标准55㎡的按55㎡计算)。

(3)签协联动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棚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奖励4000元/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整幢(院)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毕,再奖励6000元/户。

(4)提前搬迁奖励: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时段搬迁的奖励6000元/户;第二时段搬迁的奖励5000元/户;第三时段搬迁的奖励4000元/户;超过签约搬迁时段的不予奖励,各时段搬迁时间由征收办确定并提前公示。

(5)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产权一次性给予6000元/户物管补助。

(6)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2. 持商业产权证的产权户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在市政府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时段搬迁的奖励6000元/户;第二时段搬迁的奖励5000元/户;第三时段搬迁的奖励4000元/户;超过签约搬迁时段的不予奖励,各时段搬迁时间由征收办确定并提前公示。

(3)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3.单位产权户

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奖励。

(三)落实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户型、选房方法

安置房原址安置,户型、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

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在30日内完成房屋搬迁。房屋移交征收单位后,征收单位将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过渡方式

补偿协议生效后,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搬迁过渡方式。

(三)过渡期限

按本方案第八条款第4项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一)本项目片区内被征收人(户)与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意向协议书,签协户比例达到80%时,征收人在片区内发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限通报,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发布搬迁奖励具体时限。

(二)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1.市自然资源、建设、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片区的一切行政许可手续。

2.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存在典当、抵押、产权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争议房屋或土地的登记备案手续。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的;

(2)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的;

(3)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租赁或用于担保的;

(4)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

(5)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身份证、婚姻及户口册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注销。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移交旧房时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六)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七)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八)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其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对煽动群众抵制房屋征收、抢建、抢占或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暴力攻击、阻碍依法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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