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经大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研究,现将规范餐饮单位厅面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中共大理市委 大理市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 8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理市餐饮单位厅面服务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求,经大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研究,现将规范餐饮单位厅面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餐饮单位恢复厅面服务后,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等方式,引导顾客分时、分批、错峰进店就餐。全市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暂停一切群体性聚餐活动(包含农村自办宴席)。
二、各餐饮单位复工前要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从业人员排查,督促员工开展个人健康状况申报,落实防疫用品保障、卫生消毒、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信息采集和存档备查工作。
三、各餐饮单位要在就餐场所入口、出口显著位置张贴“云南抗疫情”二维码,安排专人引导、监督出入人员微信扫码、佩 戴口罩,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有发热(体温超过37.3℃)、 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不得进店就餐。
四、各餐饮单位要落实晨检制度,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并如实记录,所有员工须戴口罩上岗,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每天做好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清扫消毒,保持场所空气流通。
五、各餐饮单位营业期间严控进店人数,避免人群聚集;顾客除就餐外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每位餐座之间间隔距离不小于1 米,确保就餐安全。
六、各餐饮单位应当根据用餐人数、菜品数量,配备相应的公筷公勺,在有条件的餐厅为客人提供分餐分食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用餐。
七、严格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及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
八、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餐饮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指导,做好已复工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
大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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