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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第8号通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20-02-11 14:57

[摘要] 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8号)。

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州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防控要求提供疫区行程或者相关行程,以及密切接触史,并自觉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与他人接触。

三、应当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预防、控制措施。

四、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必须要求承租人提供真实姓名、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手机号码等;发现承租人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必须时间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康申报制度,掌握复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同时,复工复产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健康检查制度,每天安排专人监测员工健康状况,并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的消杀制度,发现疑似症状应当及时报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0日24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大理州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疫情防控管理、故意传播疫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及行政管理秩序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大理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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