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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重拳打击“哄抬物价、囤货炒货”行为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20-02-10 14:22

[摘要]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布价格提醒告诫书、开展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用品和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疫情防护品价格监管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布价格提醒告诫书、开展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用品和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疫情防护品价格监管、开展网络电商价格监管专项行动、受理群众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等措施,持续强化防疫期间全州市场质量、价格监管工作。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努力,目前市场供应总体稳定,各类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平稳。

在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抗疫期间,相关生活用品和防护品供不应求,存在间断性断货、断供情况。但是,个别不良商家、个人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仍有发生,对此,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关于销售相关商品中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的有关规定,从快从严给予了依法处置、处罚。

从快处置现场一

2月3日,网友爆料:有网友在大理沃尔玛(中民城市广场店)购买猪肉排骨,价格标示为107.8元一公斤。同时有网友跟帖:沃尔玛这种大型超市,号称“天天平价”,这个价格比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要高出一大截,有“哄抬物价”的嫌疑。

2月3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时赶到大理沃尔玛(中民城市广场店)开展调查核实。经核实:大理沃尔玛(中民城市广场店)1月9日带皮白条猪进价51元/公斤,肋排段销售价格为99.8元/公斤,购销差率为96%;1月29日带皮白条猪进价52.5元/公斤,肋排段销售价格为99.8元/公斤,购销差率为90%;1月30日带皮白条猪进价60元/公斤,肋排段销售价格为107.8元/公斤,购销差率为80%。网友2月2日在大理沃尔玛(中民城市广场店)购买的是白条猪肋排段,价格标示为107.8元/公斤,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关于销售相关商品中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关规定,大理沃尔玛(中民城市广场店)不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为稳定市场物价,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大理沃尔玛(中民城市广场店)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降低销售价格,并作出书面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从快处置现场二

2月2日,有市民通过12315平台投诉,有网友在其朋友圈销售口罩。

2月2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核:该网友于2月1日通过朋友圈发布了销售口罩的信息,销售口罩型号为3M9032(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属于普通防护口罩,没有医学用途),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防护许可、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标示清晰。口罩进价为31元/只,销售价为32元/只,至2月2日止,该网友共计销售口罩500个,获利500元。

依据《电子商务法》和云南省疫情防控期间关于销售相关商品中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关规定,该网友销售口罩价格未超过进货价格的20%,不属于哄抬物价的行为。目前该网友已停止销售活动。

从严处罚现场三

1月28日,有网友爆料,大理市金色大药房销售“问题口罩”,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大理金色大药房进行现场监督执法。

经查:当事人以5.3元/个购进4000个外包装标识为FACEMASK SURGICALDISPOSABLE-3PLYELASTICTYPE50PCS的口罩,以6.00元/个销售了2937个,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口罩相关合格证明材料、资质材料,也无法开具票据。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拟作出:没收未出售的口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计120000元的罚款,目前此案已进入听证程序。

从严处罚现场四

1月30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及时对大理鼎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口罩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经查:大理鼎辰商贸有限公司从保山以2.20元/个购进20000个外包装标识为FACEMASKSURGICALDISPOSABLE-3PLYELASTICTYPEMADEINCHNA的口罩,当事人收到口罩后时,未进行查验、未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当事人分别以4.00元/个销售了4000个、4.50元/个销售了700个。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出:没收未出售的口罩、并处货值金额5倍计220000元罚款,已结案。

抗疫期间,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查处口罩案件2件,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口罩案件1件,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口罩案件4件。

关于销售相关商品中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办法〔2020〕4号)文件精神,认定相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时间界限,按照(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明确的2020年1月19日执行。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1.库存商品销售价格高于1月24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价格的;

2.商品购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价(或差率)超过之前差价(或差率)的;

3.所售商品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无实际交易价格,购销差率超过20%的。

有以上情形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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