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铲屎官”注意了!《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出台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19-09-12 09:35

[摘要] 近日,记者从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大理市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携犬户外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养狗须办登记证

《办法》正式实施后,在大理市城镇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和强制免疫,没有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并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办法》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后,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犬只完成登记后,将拥有电子标签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养犬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养犬登记证发放和电子标识植入时间;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转让或者赠予所养犬只、犬只死亡或失踪、损毁或遗失养犬登记证的,要在30日内办理变更、过户、注销、补办等手续。

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擅自饲养犬类等宠物或者在建成区户外放犬类等宠物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办证须先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这次,《办法》对养犬的免疫检疫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养犬人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将所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都须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办犬只养殖场(养殖小区)、经营市场,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流浪狗,相关部门设立“收容所”

《办法》还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犬只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养犬人或单位不得将其随意处置或丢弃,应按规定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对于流浪犬的处理,《办法》也作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立即通知养犬人前来认领。如果,养犬人并经催告仍不认领的,则将狗狗按无主犬只处理。不能查明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处置染疫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带狗狗进入公共场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碰到有市民将狗带上公交车、带进公共场所,有的犬只在公共场所拉便便后,犬主人不及时进行清理。有些养犬人甚至还解掉烈犬的绳子,任其在路上、广场上奔跑。对这些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办法》作了约束。

《办法》规定,在大理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犬类一律要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户外放养。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2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在公共区域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除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一些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小型出租车除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体场所;公园、公共绿化带、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同时,居民(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住宅区、写字楼禁止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法律责任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款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标签:宠物,管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