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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9月15日起,养狗须办理登记证和免疫证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19-09-12 09:34

[摘要] 近日,记者从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大理市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携犬户外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近日,记者从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大理市出台《大理市城镇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携犬户外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养狗须办登记证

《办法》正式实施后,在大理市城镇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和强制免疫,没有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并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办法》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后,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犬只完成登记后,将拥有电子标签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养犬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养犬登记证发放和电子标识植入时间;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转让或者赠予所养犬只、犬只死亡或失踪、损毁或遗失养犬登记证的,要在30日内办理变更、过户、注销、补办等手续。

办证前须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办法》对养犬的免疫检疫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养犬人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将所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都须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办犬只养殖场(养殖小区)、经营市场,从事犬只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设立流浪狗“收容所”

《办法》还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犬只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养犬人或单位不得将其随意处置或丢弃,应按规定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对于流浪犬的处理,《办法》也作了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立即通知养犬人前来认领。如果,养犬人并经催告仍不认领的,则将狗狗按无主犬只处理。不能查明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碰到有市民将狗带上公交车、带进公共场所,有的犬只在公共场所拉便便后,犬主人不及时进行清理。有些养犬人甚至还解掉烈犬的绳子,任其在路上、广场上奔跑。对这些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办法》作了约束。

《办法》规定,在大理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犬类一律要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户外放养。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2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在公共区域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除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一些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体场所;公园、公共绿化带、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同时,居民(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住宅区、写字楼禁止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违规养犬将负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今后在大理市城镇违规养犬将负出承担法律责任的代价。

《办法》明确,未经登记擅自饲养犬类等宠物或者在建成区户外放犬,将被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如不改正,将被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的,则由大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会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处置染疫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的,将被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则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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