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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近2万人将搬离抚仙湖畔 水边110米再无居民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19-03-25 15:19

[摘要] 近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通告》。根据通告,澄江将一次性全面启动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沿湖19361人将在2019年一次性启动搬迁。

抚仙湖畔的大动作来了!

2019年内

一次性启动

6428户19361人搬迁

共涉及

4个镇(街道)

14村委会(社区)

52个村民小组

近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通告》。根据通告,澄江将一次性全面启动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沿湖19361人将在2019年一次性启动搬迁。

在抚仙湖蓄水位

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10米范围

都需要搬迁

按照要求,拟搬迁的52个村民小组中,有31个村民小组整村搬迁,另有21个村民小组是部分搬迁。

2019年近2万人将搬离抚仙湖畔 水边110米再无居民

近年来,澄江县始终将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作为政治责任抓好抓实,全面实施“四退三还”, 先后完成了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马房村、大河口、小马沟、东大河、广龙5个片区8274人生态移民搬迁。

目前,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剩余6428户19361人将在今年内启动搬迁。

根据搬迁要求,上述村落将至少搬离至距离抚仙湖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10米之外,也就是说,待搬迁完成,今后抚仙湖水面往外110米范围内将不再有居民,对抚仙湖的污染影响将大大降低,也有利于抚仙湖生态旅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019年近2万人将搬离抚仙湖畔 水边110米再无居民

抚仙湖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10米范围,是多年前玉溪市为了保护抚仙湖划定的4条生态红线之一,在这个范围内的新建开发也早已停止,但原本居住在这个范围内的当地居民却一直没有外迁,虽然抚仙湖的生态移民近些年一直在进行,也有部分居民搬离了湖岸,可是但大部分环湖村落仍保持原状。这次搬迁与棚户改造一起进行,目的就是让涉及搬迁的村民得到比较好的安置,减轻一次性大规模搬迁的难度。

通知明确,自3月7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层、装修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分户析产、抵押、置换、互换、改变用途等行为;县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范围内的规划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交易、抵押等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卫生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搬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通告全文↓

关于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

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通告

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贯彻落实“保护、治理为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的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总体思路而实施的重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南玉溪抚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澄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详见附件(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范围表)。具体搬迁范围最终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层、装修房屋或进行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分户析产、抵押、置换、互换、改变用途等行为;县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范围内的规划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交易、抵押等相关事项;市场监管、卫生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搬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应协助和配合搬迁实施部门做好搬迁项目的民意征询,做好搬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的调查登记和测绘工作。

四、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推进抚仙湖“四退三还”进程,保护好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希望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辱骂、殴打或以暴力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实施的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由澄江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地点分别设在:龙街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877-6684845)、右所镇人民政府(0877-6710018)、海口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77-668000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澄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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