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公共区域内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禁止任意堆放杂物,违者可处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19日下午,大理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中队在日常巡逻工作时,发现苍山路与兴盛路交叉口西侧下关七小旁的人行道上,堆放着一堆建筑垃圾,均为制作屋顶防水的沥青,占地6平方米左右。
据了解,堆放垃圾的是一名姓童的外地人,正在给一家公司做屋顶防水,这些垃圾是下午四点左右堆放出来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公共区域内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禁止任意堆放杂物,违者可处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童某堆放拉圾大约有两拖拉机容量,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类型,应处予2万元以上罚款,但由于童某家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80多岁老母亲2014年遭遇车祸被迫截肢瘫痪在床,两个孩子也均未成年,大理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中队从人性化出发,从轻对童某作出1.2万的罚款处理。
现在正是咱大理积极创建文明城市的时候,希望每一位市民都自觉主动地爱护自己周围的环境,做一名文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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