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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大理深度房产新闻早读  2017-02-14 10:28

[摘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通过租售并举来缓解去库存压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通过租售并举来缓解去库存压力。

鼓励房地产商拓展业务租售并举去库存

《意见》指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意见》还明确,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意见》明确,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租人方面,《意见》也明确了系列惠民政策: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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