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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房价不再备案 房价多少更多将由市场主导

春城晚报  2015-12-30 09:08

[摘要] 昨日(29日),云南省物价局对外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29日),云南省物价局对外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取消了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内容。此举意味着什么?多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房企调整房价将不再受此限制,房价多少更多将由市场来主导。

>>重大调整

商品房价格不再备案

现行VS新政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的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备案。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发生变动,应另行备案。

即将于下月施行的《实施细则》中,取消了该备案制度。

配套规定

明码标价且一套一标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价目齐全且标示醒目

●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醒目。

● 商品房经营者应按实施细则所附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中,楼盘基本信息、商品房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仅限销售时已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等都有明确公示。

标价之外不得加价卖房

●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解读规定

取消备案制度

房价市场说了算

房地产资深专家顾刚表示,过去,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向社会公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按照昆明市的相关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与申报价格上下波动超出15%的,必须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次数为一次,否则,房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备案。

他认为,商品房取消价格备案制度,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减少了行政审批的环节;第二,对于房价来说,开发商有了更大的价格调控空间,房价也将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确定,否则也是有价无市;再则,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开发商应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等做法也将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房价更加透明、公开,规定也更加细化。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也坦言,与过去相比,《实施细则》大的亮点是取消了商品房备案制度,结合目前我省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多数房地产企业资金较为困难,昆明等多个城市商品房库存仍有较大压力,因此,快速去库存是明年房地产市场的重中之重。从此举来看,取消对房价的行政限制手段,更多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房地产企业也能根据市场、项目自身情况来确定符合市场实际的价格,这也是未来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方向。这对于目前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利好。明年,房地产价格也将会有调整的可能。

那么,如果取消了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价会否不受控制上涨?该人士表示,不用过多担心此问题,过去实施备案制度是基于当时的市场实际,现在取消也是针对当下的市场情况。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市场这只手将对价格起到很大的调节作用,即使开发商高高定价,有价无市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关资料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文件

云价检查〔2015〕142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取消,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对《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有关备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价检查﹝2011﹞38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4日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12358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本实施细则所附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并视为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承诺。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2.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3.云南省商品房配套车位(库、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4.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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