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承租住房租金:
一、承租本州公共租赁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产权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自住住房的。
提取额度
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不包括租金以外的任何杂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支付租金可取至余额的千位,保留百位以后的金额。
一、符合提取条件第(一)项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以交款有效票据为准)的12个月合计数;
二、符合提取条件第(二)项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的12个月合计数(市场房屋租金标准由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其中住房租赁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支付租金提取公积金,房屋租赁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支付租金提取公积金,但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90平方米高额度。
申报资料
承租人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商业银行储蓄卡(折)及经单位审核同意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提取条件第(一)项的,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大理州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款有效票据;
二、符合提取条件第(二)项的,应提供:
1、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在大理市、大理省级旅游渡假期管理委员会、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自住住房的,须同时提供三辖区内的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3、租赁房房产证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复印件。
提取时间
承租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每年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租赁住房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住房月数租金提取
(大理房天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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